高慧然-專欄
2024-09-28 11:53:18

【高慧然專欄】重男輕女的媽媽(下)

有些重男輕女的家庭,女兒很早必須出去工作,把賺到的錢上繳給家長,甚至要幫父母供樓,而兒子分文不付。

如果在這樣的情況下,父母把房子和財產全數給兒子,女兒提出異議,只要能證明父母的財產包括房產有很大一部分來自她的貢獻,那麼法庭重新分配,尚屬合理。

可是在上述案件中,立遺囑者的財產全屬個人財產,由夫婦二人早年開餐館、中彩票、購置多處物業收租而得。她確實擁有百分百的個人意願,自由分配她的遺產。

從女兒的陳述,不難看出,立遺囑者終其一生重男輕女,在生時亦多次表示日後會將所有家產留給兒子。遺囑反映其真實意圖,足見她在簽署遺囑時神志清醒。

那麼,法官有甚麼權力去更改他人有效的遺囑呢?

表面看來,法官做了件很公平的事,使性別平等得以體現。可造成的危害是,個人財產及分配個人財產的個人意志不能得到保障。在加拿大這樣重視人權及個人財產的國家,分配個人遺產的權利,是必須受到法律保護的。

今天可以用性別歧視推翻有效遺囑,明天有更多的理由推翻有效遺囑。

人們不是說有錢就是任性嗎?有錢人,在生命最後幾年突然頓悟,真正對他不離不棄的只有家中的寵物,所以立遺囑把全部財產留給他的狗,或者他的龜,這樣的事情在很多地方發生過。有甚麼問題?法官可不可以說地球上有很多地方的人還在餓肚子,判富豪的遺囑無效,然後把他的遺產重新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