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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7 03:22:41

涉串謀探監人士冒簽文件向警務處索償 兩還押男脫罪 官指控方未能證明簽名虛假

64歲婦人與33歲男子被指於2023年3月至6月為兩名還押荔枝角收押所的男子冒簽傳訊令狀,助他們入稟向警務處索償,涉案兩還柙男子否認「串謀製造虛假文書」罪受審,西九龍裁判法院裁判官彭亮廷今裁定2名被告罪名不成立。彭官指,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涉案傳訊令狀上的被告簽名、以及傳訊令狀中對警方的指控是虛假的,因此也不能證明被告的行為會對警方不利。

被告為張家俊(33歲)和何卓為(39歲),各被控一項「串謀製造虛假文書」罪。

控方未能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簽名是虛假

彭官稱,根據終審法院對虛假文書的定義,當文件內容及簽名也是虛假時,才算是虛假文書。控方在審訊期間曾說,若被告不是簽署文件的人,則不須理會文件的其他內容是否真確,因為若簽名是虛假,即全份文件都是虛假;而且控方認為,即使傳訊令狀中對警方的指控是真實、但簽名是由他人冒簽,只要被告能在限期內入稟高院,就會對警方不利。彭官今回應控方的說法時指,控方的說法等同是擴闊了虛假文書的定義,並刪去部份舉證責任。

彭官指,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涉案傳訊令狀上的被告簽名是虛假,控方沒傳召筆迹專家;沒傳召案中另外2名被告林明儀及顏學健作污點證人來證明簽名是假;而由於簽名的主人就是被告,控方也不能用「要求當事人核實有關簽名的真偽」這方法來證明簽名是假。彭官說,一個成人有多過一個簽名並不出奇,一個人可同時有中英文及第3種文字的簽名、也可有簡化簽名;控方難以單靠文件上有2款簽名,就指簽名是假,而且案中的2款簽名不是出現在同一份傳訊令狀上,其中一份傳訊令狀是草稿、沒寫日期。

無法證明被告與他人串謀冒簽

彭官表示,控方未能證明2名被告交給另一被告林明儀的是什麼文件,以及文件在交接時和被送到高等法院時是什麼模樣,而高院職員不接受空白或沒簽名的傳訊令狀,因此傳訊令狀當時可能已被簽署。彭官說,控方也未能證明2名被告與其他人串謀冒簽文件,不能排除是其他人自作主張為他們做這件事。彭官指,以何卓為的情況來說,即使將控方案情推至最高,可能只能證明林明儀或有人在2023年3月3日下午假冒他的簽名,而他可能沒授權、也不知情,因此不能證明何卓為是串謀者。

彭官說,控方曲解及誤解張家俊及何卓為的公民權利,他們有權向法院提出訴訟,這是基本法中的民事訴訟權,而控方也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所有控罪元素。

案中另兩名被告林明儀(64歲,退休人士)和顏學健(33歲,外賣員)早前已認罪,分別被判囚5個月及2個月。

案件編號:WKCC2577/2023
法庭記者:房伊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