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校程序錯誤解聘 女教師覆核勝訴不滿賠償過少 上訴維持原判

47歲NET女教師2021年被福榮街官立小學告知獲聘後,校方發現出現程序錯誤,違反只可從教育局取得應徵者履歷的「內部政策」,拒聘女教師。女教師司法覆核勝訴,要求教育局賠償1,604萬元,但高等法院法官高浩文裁定局方賠償69.5萬元,女教師認為賠償過少提上訴。上訴庭今駁回上訴指案發期間女教師仍獲其他學校聘用,沒有實際金錢損失,又沒有呈上任何醫學證明顯示其情感損失。

索償逾1604萬 獲判69.5萬

上訴人為Tong Wai Yee Winnie(譯音:唐惠儀),答辯人為教育局局長及教育局。上訴人原要求教育局連本帶利賠償1,604萬元,包括情感損失300萬元、不獲聘請涉案兩年職位的收入損失近195萬元,以及未來收入損失近1100萬元。上訴人原審勝訴,獲賠69.5萬元,上訴人上訴指法官高浩文錯誤計算賠償金額。

同期獲其他學校聘請無實質金錢損失

上訴人認為如果自己一開始便獲聘為福榮街官立小學的英語母語教師(NET)女教師,便會獲得2021年至2023年的兩年合約,更有可能獲得續約機會,而且其因本案決定不獲聘請後,在該時期所得的工作收入僅是涉案職位的三分之一,即是令她需工作3個月才獲得她原本工作1個月的薪金,令她蒙受經濟損失及情緒困擾。上訴庭反駁指上訴人誤解了收入損失,上訴人2021年至2023年仍獲其他學校聘請為NET女教師,故2021年至2023年沒有承受實際金錢損失,說法不能成立。

裁定局方違約不代表必然侵犯私隱

上訴人另提到其向NET行政部所提交的個人資料,在未獲其同意下被惡意地轉交至政府學校部門,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涉及嚴重誹謗,令其名譽掃地,失去自信心及自我價值感。上訴庭反駁指原審法官基於局方違約而裁定上訴人勝訴,不代表必然會侵犯私隱或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而惡意本身不足以成為有效訟因,單純違約造成的情感損失一般無法追討,原審法官更不可能在上訴人沒有提供任何醫學證明下命令局方賠償300萬元。

案件編號:CACV18/2023

法庭記者:陳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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