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教署向法庭呈遞國安委文件 指港大生張敬生獲減刑將不利國家安全 官駁回張人身保護令申請

港大學生會評議會主席張敬生等4人通過動議悼念銅鑼灣刺警疑兇梁健輝,承認煽惑蓄意傷人罪判囚2年,上訴後改判囚15個月。仍在囚的張早前申請人身保護令,指其獄中行為良好,應獲三分一減刑及即時獲釋。懲教署今向高院呈遞國安委文件指張獲減刑將不利於國家安全,並披露懲教署長考慮到國安委決定及評委會意見,不信納張獲減刑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高院法官黎婉姫遂駁回張的人身保護令申請。

申請人張敬生,由資深大律師彭耀鴻、大律師關文渭及梁麗幗代表;懲教署由資深大律師呂世杰及大律師何卓衡代表。

懲教署呈國安委信件指減刑不利國家安全

呂今向法庭呈遞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給予懲教署的信件,並引述信件內容,指國安委依法行使《香港國安法》第14條的職責,考慮了張敬生在監禁期間的實際情況及國安委獲得的所有相關資訊,通知懲教署長,基於案件性質、事實及情況,張敬生所犯罪行、即煽惑他人蓄意傷人罪,涉及國家安全、屬危害國家安全罪行,「若該囚犯(張敬生)獲得減刑,不利於國家安全」。

呂續引述今早懲教署長所出的決定,考慮了評委會報告和意見,「張敬生的言行顯示他並沒有足夠反省自己犯罪行為,仍然對施襲者的暴力行為表示理解和同情,亦沒有正視所犯罪行的嚴重性,其言行令人難以相信他有真誠悔過」;另考慮了國安處和國安委的意見,署長「不信納張敬生獲得減刑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因此根據《監獄規則》第61(1A)條,張不得因獄中行為良好而獲得減刑。

官:國安委決定不受司法覆核 即時駁回人身保護令申請

申請方一度指出,案件原定押後至今早,以待懲教署準備文件、反對張敬生保釋候訊。惟黎官表示,懲教署今早提供的資料已足夠,署方提供的理據亦足以證明張敬生所干犯的罪行屬危害國安罪行,而且國安委所作決定不受司法覆核,懲教署長亦依例作出決定,故張不獲減刑及繼續服刑屬合法羈留,正式駁回張的人身保護令申請,並下令張須向懲教署一方支付訟費。據悉,張續須服刑至11月。

張於上周六以單方面聆訊形式向法庭申請人身保護令,法官將案件押後至昨天處理;黎官昨指示雙方存檔文件,原排期下周四(10月3日)正式聽取雙方陳詞,因應黎官今日駁回申請,下周四聆訊擱置。

案件編號:HCZZ75/2024
法庭記者:王仁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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