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詐案囚犯認投信以50萬行賄檢控官 判監10個月 官:信件由獄中寄出 犯案手法笨拙

正在赤柱監獄服刑、涉欺詐案的囚犯早前承認以50萬元行賄律政司檢控官,以隱瞞其他犯人在案中的參與,被廉署起訴一項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案件今於東區裁判法院判刑。裁判官施祖堯判處被告監禁10個月,並形容其犯案手法笨拙。

被告為40歲的高衛健。辯方在庭上指,背景報告提及,被告幼時由祖母照顧,長大後從事不同職業,有多項刑事案底。辯方稱,被告在與感化官溝通時表達得不清楚,因此希望今日在庭上澄清,雖然被告有精神問題,但不是因為精神問題而犯下本案。辯方指,法庭早前已索取2份被告的精神科報告,被告如今仍希望接受精神科治療,因此請求法庭進一步索取精神科報告,惟遭拒絕。

施官稱,被告曾透過律師向法庭要求施官避席,原因是施官曾在小額錢債審裁處處理過其案件。施官指,他自2020年8月起已被派到裁判法院,因此對被告的小額錢債審裁處案件已無印象,該案也與本案案情無關,加上本案屬認罪及判刑性質、沒任何證供爭議,不認為由他繼續審理此案會有偏頗,因此拒絕被告的申請。

官:犯案手法笨拙

施官指,被告在本案中,從監獄寄出信件,易被揭發,犯案手法笨拙,屬一次性,但其行為抵觸社會核心價值、削弱法庭公正性,而被告向檢控官提出的是實質引誘。被告因另案還押期間犯下本案,因此沒理由輕判。

施官表示,被告與感化官的對話正常,亦不是因為精神問題而犯案,故認為沒需要進一步索取精神科報告。施官考慮後決定以15個月為量刑起點,被告認罪,獲減刑至10個月。

案情指,被告2023年2月底在獄中要求寄出一封掛號信件予律政司一名時任署理高級檢控官,內附一封手寫信的影印本。被告在信件中向該名時任署理高級檢控官提供賄款50萬元,尋求對方協助干擾有關欺詐案(DCCC1038/2021)的司法程序,隱瞞其他罪犯有份參與該案及其犯罪行為,並協助欺騙法庭,令法庭相信被告獨自犯案而結案。該時任署理高級檢控官收到信件後立刻向管理層匯報事件,律政司即時把個案轉介廉署。

案件編號:ESCC546/2024
法庭記者:房伊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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