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條生效後首案 無業男先後干犯新舊煽動罪 認6.12穿「光時」上衣戴「FDNOL」口罩囚14個月

27歲無業男曾干犯煽動罪判監,今年6月12日在石門港鐵站附近身穿印有「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的上衣、戴上黃色「FDNOL(五大訴求缺一不可的英文縮寫 Five Demand Not One Less)」的口罩遊蕩,並拒向警方出示身份證,早前承認《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下的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總裁判官蘇惠德今午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指被告不知悔改,公然挑戰法律,判囚14個月。

被告諸啓邦承認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否認不遵從要求而出示身分證明以供查閱及有意圖而遊蕩兩罪,獲控方不提證供起訴,蘇官撤銷兩項控罪。

蘇官判刑時指立法機關訂立《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後,大幅提高煽動罪最高刑罰,由初犯2年重犯3年調高至7年,立法原意明顯要加強打擊煽動罪,藉更嚴峻的刑罰加強預防,消除危害國家安全和破壞社會秩序風險,被告今年1月曾干犯舊有煽動罪判監3個月,如今雖不視其為積犯,惟其有同類型定罪紀錄亦屬加刑因素。蘇官認為香港政府修訂舊有煽動罪,目的是為了完善維護國家安全的法規,填補法規中的漏洞短板,是故,維護國家安全是煽動罪的首要目標,是判刑時不可忽略的重要考量。

蘇官續指被告今年3月在台灣訂購本案印有具煽動字句的「光時」上衣,特意在6月12日外出用膳時穿上,伺機宣揚危害國家安全的訊息,明顯早有預謀,而6月12日對示威者而言屬標誌性日子,當中灣仔金鐘一帶發生堵路,為日後連串動亂揭開序幕,令社會飽受暴動騷亂衝擊,大量公共設施被破壞,社會秩序失衡,本案中被告煽惑他人紀念動亂,嘗試令動亂思想死灰復燃,對社會秩序構成莫大風險,情節不輕。

官指被告公然挑戰法律 可見其信念執著

蘇官續指煽動字句內容涉及鼓吹香港脫離中央的合法管治,以破壞社會安寧及公共秩序的方式去實踐主張,嚴重危害國家統一及領土完整,同時企圖挑起他人仇恨和藐視政府和執法部門,造成社會的撕裂和分化,如法律不及早介入,而任由個別煽動行為發生的話,最終在疊加效應的影響下,會導致社會再次陷入亂象當中,所以判刑必須充分反映防患於未然的立法目的。辯方求情指其犯案時間短,離開住所去用膳期間已經被捕,蘇官反駁指若非有警員截停被告,犯案時間不會如此之短,被告在市區內活動為宣揚理念,公然挑戰法律,另外其更帶同排泄物,雖未就此被控,然而可見其信念執著,隨時以暴力方式維護。

辯方指被告誤解「五大訴求」意思,蘇官則關注被告犯罪意圖為煽動他人推翻政權,況且「五大訴求」乃2019年示威者常用口號,可挑起對政府和警方的仇恨。辯方又指量刑時不應假定大部分人無知,易受煽動,惟蘇官指要起阻嚇作用,阻止同類人士從事散播危害國家安全思想的活動,以18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

蘇官最後指被告今年1月因類同的控罪判監,3月已在台灣購買印有煽動字句的上衣,出獄後不久便密謀犯案,明顯不知悔改,反映先前判罰的阻嚇力度不足,而其前科身處機場,準備乘搭離港的航班時被捕,犯案時間與本案不能相提並論,而又不牽涉敏感的日子,終加刑3個月,加強對被告人的恫嚇力,以儆效尤,認罪扣減至14個月監禁。
 

案件編號:WKCC2585/2024

法庭記者:陳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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