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汉身负红色通缉令获批人身保护令准担保 入境处上诉得直 当事人已自愿回国

42岁韩国汉涉嫌在韩国诈骗过10亿韩元(折合近港币600万元)身负国际刑警红色通缉令,2018年来港后两度逾期居留判囚,监禁刑满后已被行政羁留逾300日等候递解。韩国汉早前入禀高等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获批,并获下令即时释放,入境处和保安局其后上诉得直,撤销人身保护令,不过涉案男子上月已自愿返回韩国,上诉庭今颁下判词解释裁决理由。

上诉方为入境处处长及保安局局长,提出三个上诉理由,但上诉庭仅接纳其中一项上诉理由,即法官在评估合理的拘留期限时犯错,没有正确评估申请人Ko Kang Suk故意拖延。上诉方更质疑原审法官认为申请人被拘留302天属非法无理此一观点。

判词同意上诉方论点,上诉庭确信申请人直至2024年3月12日被拘留302天,以及处理上诉许可申请期间被进一步羁留,仍属合理范围,甚至申请人其后继续上诉,羁留仍会继续,不过,倘出现严重延误,申请人有权申请人身保护令。

申请人2018年中来港后逾期居留,被法庭裁定违反逗留条件,判监12日,缓刑2年,并要求8日内离港。然而申请人没有离港,逾1年后在某处地道被警方以串谋欺诈罪拘捕,前年10月被裁定串谋盗窃及违反逗留条件2罪成,判监23个月零3星期,在囚期间获发遣返令及递解令,刑满后被行政羁留等候递解。韩国法院及国际刑警亦分别发出了拘捕令及最高级别红色通缉令,要求本港尽快递解申请人。

申请人羁留期间一直表明拒绝回国,还押期间曾提出免遣返声请,遭入境处拒绝,上诉至酷刑声请上诉委员会及免遣返声请呈请办事处再被驳回。去年6月申请人申请司法复核,要求推翻委员会判决,因为委员会在申请人缺席下处理上诉,故其获批司法复核许可。法庭审理案件后,认为入境处完全出于遣返令及递解令来羁留申请人,有采取各项必要步骤来执行命令,申请人亦有风险重犯或潜逃,故裁定属合理合法羁留,终驳回司法复核。申请人年初再入禀第二度申请人身保护令成功。

案件编号:CACV132/2024
法庭记者:苏芷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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