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水桥厦村第二期发展丨元朗原居民提司法复核 冀推翻收回土地决定

地政总署今年5月收回约176公顷土地进行洪水桥/厦村新发展区第二期发展,11幅用地中9幅兴建公屋、2幅兴建私人住宅。有元朗原居民质疑政府收回原属原居民祖堂的土地,以及收回土地作私人用途属违宪,上周五入禀高等法院要求法庭审视政府收回土地的权力范围,推翻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及地政总署下令收回土地作公共用途的决定,并要求法庭裁定该些土地只可用作公共用途,不得转售作私人用途。

申请人为29岁元朗原居民林国龙,建议答辩人为地政总署及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CEIC)。林国龙在申请书交代,他为林雄绪祖及林乐义祖的后代,现育有两名儿子。地政总署今年5月30日宣布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已决定收回约176公顷土地作公共用途,并按例张贴收回土地公告与征用土地公告,收回总面积约176公顷的2,548幅私人土地,并征用面积约1,460平方米的政府土地。该些土地需在8月31日复归或转归政府所有。

惟林指出,根据今年1月立法会发展事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所指,洪水桥/厦村新发展区第二期发展工程为了增加房屋供应,城市规划委员会批准11幅用地中,9幅用地兴建公营房屋及2幅用地则兴建私营房屋,令第二期发展房屋供应可增至36,400个单位,当中约七成为公营房屋,三成为私营房屋,预计居民于2030年开始入伙 。

林作为新界原居民祖堂地的受益地主之一,希望法庭能够决定政府诠释《收回土地条例》,尤其是第2(2)(g)条“为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决定属公共用途的任何用途而收回任何土地”。林指该例给予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无限权力去界定“属公共用途的任何用途”,并允许部分土地收回后转售作私人住宅及商业用途,虽能增加政府收入,但却侵犯林的土地所有权。林认为若任何用途均可归类为“公共用途”,则会危及香港所有土地。

《收回土地条例》第16AA条又提到,“如任何土地获批收回作某公共用途并已收回,政府可将土地在用作该公共用途之前的某段期间,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林指出此条例变相让政府可以任何用途收回土地,“土地用作该公共用途之前的某段期间”亦令土地可用作其他用途的时间长度定义含糊。

林认为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及地政署署长并没有考虑以其他方式收回土地,如以自愿式私人合约方式购回土地,便强行运用《收回土地条例》,把私人用途伪装为公共用途,合理化收地决定,违反立法目的,也没有按《基本法》第四十条保护新界原居民的合法传统权益。林强调政府无权就私人用途收回土地,亦无权把私人用途讹称为公共用途

案件编号:HCAL1414/2024
法庭记者:刘晓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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