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大法律学系副教授李雪菁涉骗房津逾72万 遭廉署起诉 控方指被告隐瞒居于父母家中

香港大学法律学系副教授李雪菁被指于2019年至2021年诈骗港人大自行租屋津贴,即没有居于申请表上的报称住址、违反津贴计划规则,涉款共约72万元。廉署起诉李雪菁一项欺诈罪,她否认控罪,案件今于区域法院开审。控方开案陈词指,女被告案发时居住父母位于沙田的住所,被告的车辆经常出入沙田,当时受雇于被告父母的印佣亦称被告居于沙田住所。案件押后明天续审。

54岁被告李雪菁,否认于2019年10月29日至2021年10月31日期间,向港大虚假表示她已遵守规管批出自行租屋津贴的规则及入住规则、意图诈骗而诱使港大向她发还租金、差饷和管理费共 722,400元,导致她获得利益,或导致港大蒙受不利。

控方开案陈词指,港大早年推出自行租屋津贴计划,而申请人填写的报称住址须为自住物业;根据计划,港大每月会给予合资格雇员租金资助,每月最多可获30,100元,而合资格雇员须每月向港大支付一笔相等于其月薪7.5%的“标准大学租金”。

被告于1992年入职港大担任法律系讲师、在2007年获委任为副教授及在2011年成为法律学院副院长。

被告于2005年起租用九龙塘又一村富泽苑某单位,及后以此单位申领自行租屋津贴;于案发时段,被告获发共72.2万元,扣除“标准大学租金”后,被告获净津贴约49.4万元。被告在2020年12月8日曾发电邮给港大人力资源部查询,并获告知自行租屋津贴计划申请人须主要居住申请表上的住址。

被告父母居于沙田九肚山宝柏苑一期某单位,而被告母亲的印佣指出被告主要居于沙田物业;被告亦经常使用往返沙田的隧道,向运输署报称的住址亦为沙田单位;九龙塘单位的屋苑保安也指被告并非居于该处;被告申领身份证的报称住址也是沙田单位。
 
案件编号:DCCC263/2023
法庭记者:王仁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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