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約買屋後縮沙 華裔被判賠37萬差價 只因疏忽沒加一條款

【星島綜合報道】卑詩省三名買家在簽署買賣房產合約後,因按揭申貸出問題而未有履約,被賣方入禀控告違合及索償,辯方反指賣家曾作失實聲明,最終法院判被告賠償37.5萬元。

據CTV報道,方偉明(Wai Ming Fong ,譯音)、劉小麗(Xiao Li Liu,譯音)及馬赫利(Navdeep Singh Mahli)三人簽了合約,同意向賣方曼德爾(Jeffrey Anton Mandl)以111.5萬元購入位於基隆拿的一個住宅物業,但未有在2022年7月的最後期限前完成交易。

及至去年1月,在賣方重新放盤數個月後,房產市場價格急跌,該物業最終以74萬元售予另一買家。

賣方以違約為由提出訴訟,被告反指賣方在房產披露聲明中含有「欺詐性或疏忽性失實陳述」,因此合約應告失效。

然而,卑詩最高法院法官霍里(Dennis K. Hori)裁定賣方有理。

有關物業早於2022年3月3日以99.9萬元標價放售,馬赫利代表買方出價111.3 萬元,當時還有另一潛在買家提交報價,馬赫利最終與賣方商定以111.5萬元成交,方、劉兩人也是合約中買方的當事人。

銀行估價後拒批貸款

在已簽署的買賣合約中,被告提交的是一個「無條件報價」,並放棄了「以取得融資為前提」(subject to financing clause)的保障條款,導致他們在申請房貸被拒時遇到了大問題。

判決書稱,買方申請按揭的銀行對該物業的估價遠低於其買賣價,因此決定不批出貸款,而且還有其他銀行也同樣表示拒絕。

買方提出加付額外訂金,成功獲賣方同意一再延遲交易限期,但始終無法說服對方降價出售。

被告向法院指出,他們的地產經紀在檢查後認為,該屋存在一些問題「不適合居住」;但法官認為此事無關宏旨,因為合約中列明買方同意「按現狀」(as-is )買入該物業,這意味著買方放棄了向賣方追討任何的責任賠償。

法官駁回了被告的反訴,並表示:「在市場下行的情況下,應判予賣方獲得相當於合約買賣價與在買方違約後合理時間內可獲得的最高售價之間的差額,以作為損害賠償。」

買方指應待升市時才出售

法官接納在違約後的四個月期間,市場價格急跌。在2022年7月,賣方標價94.9萬元重新放售物業,到了10月底,大幅降價至79.9萬元。在此期間,他為了提高物業在市場上的吸引力,還出資更換了屋頂和空調系統。

買方稱賠償額應酌量減少,因為賣方沒有作出行動以減輕他們受到融資出問題而受到的傷害,買方認為賣方應與他們重新議價和降價;否則,也應該等到市場回復升勢時才出售物業。法官認為這兩個論點都站不住腳。

法庭勒令被告賠償37.5萬元差價,另加賣方更換屋頂和空調系統的費用,以及利息、地稅和水電費等支出,扣取訂金5萬,須向原告支付共36.3萬元。

圖:pexe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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