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用運輸署紀錄發促銷信 汽車公司認違《私隱條例》罰款共一萬

「意鋰駿汽車有限公司」涉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直接促銷的罪行,該公司今天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違反四項有關控罪,每項控罪分別被判罰款2,500元,合期罰款10,000元。個人資料私隱專員鍾麗玲歡迎法庭裁決。 

公司向兩事主發促銷信 包括姓名及英文住址

案情指,該公司於2023年11月向兩名事主發出促銷信件,當中載有他們的英文姓名及住址。兩人均曾致電該公司作出查詢,他們獲告知該公司是透過運輸署的紀錄獲得其個人資料以發出信件。該公司亦在首次使用兩名事主的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時,未有分別告知他們有權要求在不收費的情況下,停止使用他們的個人資料。 

事主遂向私隱公署投訴,公署對兩宗投訴作初步處理後,認為事件可能涉及違反《私隱條例》直接促銷的要求,故將兩宗個案轉介予警方作刑事調查及考慮起訴。警方到今年4月落案起訴該公司違反《私隱條例》第35C(1)條及第35F(1)條的四項控罪, 

私隱專員指,資料使用者(不論個人或機構)擬進行任何產品或服務類別的直接促銷前,必須先獲得資料當事人的同意,方可使用其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此外,在首次使用他人的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時,亦應告知當事人他有權在不收費的情況下,要求停止在直接促銷中使用當事人的個人資料,否則資料使用者便可能要負上刑事責任。 

  
根據《私隱條例》第35C(1)條的規定,資料使用者如擬在直接促銷中使用當事人的個人資料,須採取一系列指明行動,包括告知當事人,資料使用者擬如此使用有關個人資料;及須收到當事人的同意,否則不得如此使用該資料;並應告知當事人資料使用者擬使用哪一種類的個人資料、將會進行促銷的貨品或服務類別;並提供回應途徑,讓當事人表明同意。 

另《私隱條例》第35F(1)條亦訂明,資料使用者在首次使用資料當事人的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時,須告知當事人他有權要求資料使用者,在不收費的情況下,停止在直接促銷中使用有關資料。而違反第35C(1)條及第35F(1)條的規定均屬刑事罪行,一經定罪,每項罪行最高刑罰是港幣50萬元及監禁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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